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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无收养证,要如何办理小孩落户?
    泉州市公安局答:1992年4月1日《收养法》实施前,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,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,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。与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,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,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,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。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、市公安机关审批后,可以办理落户手续。
    1992年4月1日《收养法》实施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《收养证》,公民要求申报被收养人户口的,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,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实并上报县、市(区)公安局(分局)审批后,由派出所户籍窗口予以办理户口登记,“与户主关系”栏填写为“非亲属”。收养人依法取得《收养证》后,再变更“与户主关系”栏的户口登记内容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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